《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点击数:次
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用于拯救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崇高体现。感谢您对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在填写《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辞世时,根据本人或近亲属意愿,自愿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生活质量,并能继续贡献社会。中国红十字会与国家卫生部联合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是指公民在身故后(身前表达或身故后通过近亲属表达)自愿捐献器官,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2、器官捐献并无绝对的年龄限制(一般不超过65岁),要求志愿捐献者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原发脑肿瘤除外),具体由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评估器官是否适合捐献。
3、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包括两种情况: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而且没有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②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待其身故后,其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的形式共同表示愿意捐献器官。
4、近亲属有权共同决定是否捐献及捐献何种器官,还有权在捐献手术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撤销、更改捐献登记。
5、曾表达过器官捐献意愿的患者,任何时候都不会影响医护人员对捐献者生命的抢救和治疗。捐献者死亡后,器官的摘取将采用严格的医学标准,在整个过程中,医护人员将充分尊重捐献者的遗体、遗容,并最后恢复遗体原貌。
6、凡捐献者辞世后因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均无需捐献者及近亲属承担。
7、基于对捐献者和接受者(受体)隐私权的保护,捐献者和接受者(受体)双方的信息都将严格保密,以避免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如果双方同意,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家人有关器官接受者手术后的进展情况。
8、器官捐献同时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研及教学的,由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协调员帮助指定接受单位按照遗体接受规定做好遗体接受服务工作,不捐献遗体的,将按照规定和近亲属的意愿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9、《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填报后,由上海市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登记保存,并发放“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