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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1日 点击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红十字会机关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红十字会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等采购。

    第三条 红会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二)自行采购是指红会机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工作小组,由区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任副组长,秘书长、事务中心主任、监事、财务等共同组成的项目采购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采购工作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方法

    第六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实行政府采购,由实施部门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实施。

    第七条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实行自行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实施部门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由实施部门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自行采购,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由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评标工作。

    (三)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实施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红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由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签订合同、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各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采购方案报工作小组。

    (二)确定采购方式

    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工作小组备案。符合红会机关“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采购合同签订

    供应商、服务商确定后,实施部门应按照约定事项、合同格式等拟制采购合同,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定后按流程报批。

    (四)档案保存

    实施部门完成采购后,将采购资料(包括合同文本等)按年度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

    第十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嘉定区红十字会事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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