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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红十字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点击数:次

    为规范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社会资源,促进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上海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嘉定区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行为。

    2.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二、接受捐赠

    4.接受物资捐赠前,受赠方须与捐赠方充分沟通、协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购入价、总价、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在与捐赠方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5.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区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1)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性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2)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公允价值的确认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捐赠证书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6.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灾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灾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7.以下捐赠,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8.除第6、7条规定情况,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

    9.对捐赠物资须进行登记,做好台账记录管理。

    三、物资分配

    10. 区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分配捐赠物资。

    11.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四、物资发运

    12.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和抵达时间。

    13. 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14. 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五、物资接收

    15. 接收物资的红十字会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六、捐赠反馈

    16. 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17.非限定用途的物资捐赠,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捐赠使用信息包括物资使用情况、最终使用单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赠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七、捐赠褒扬

    18.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捐赠证章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19.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20.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附件:物资捐赠须知

     

         

                                            上海市嘉定区红十字会

                                                 2022年9月2日

     

    附件:

    物资捐赠须知

         捐赠人在日常或紧急情况下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需了解以下内容。

    1.红十字会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接受物资捐赠,如果捐赠的物资不是当前救灾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红十字会有权婉拒。

    2.捐赠意向明确后,捐赠人应与红十字会签订捐物协议书。

    3.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捐赠物资的受益人。

    4.捐赠物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捐赠人应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捐赠人应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

    6.物资从起运地到接收地的运输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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