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进行时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 点击数:次
为切实抓好新修订的《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我区红十字系统组织集中学习和交流活动,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热潮。
李峰:《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反映了新时代发展的需要,积极回应民众呼声,具有鲜明的上海特色,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强。我从三个方面谈谈学习的体会。
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曾说:立志而圣则圣矣,立志而贤则贤矣。意思即是:立志成为圣人,就有可能成为圣人;立志成为贤人,就有可能成为贤人。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修订)》,就是要立志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立志而促则促矣”)。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一条中开门见山,为了促进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这段话不但是对红十字系统外部人员说的,也是对红十字系统内部人员说的,为了红十字事业发展,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得到弘扬,我们首先自己都应该做到知行合一,有一颗爱心,有一颗善良的心,按照我们的良知,去做应该去做的事,要尊重每一个人,要尽忠职守。
细化了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工作职责范围较之原先有了进一步拓展,此次修订从法规的层面,对红十字会相关职责又加以明确。同时,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来说,在安全风险防范方面,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明确了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举措。《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纳入当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鼓励、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相关税费。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通过一系列新举措、新保障,上海市红十字会将坚持依法履职,着力提升履职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人道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人都有人生出彩机会、人人都能有序参与治理、人人都能享有品质生活、人人都能切实感受温度、人人都能拥有归属认同”的目标,在红十字工作中得到生动实践。
马红梅:修订后的新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有较大变化。1、章节更加清晰明了。原条例不分章节,新条例分了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2、内容更加丰富充实原条例只有26条,而新条例共有42条,增加了16条。3、职责更加明确拓展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嘉定区红十字会结合日常三献工作的开展,与嘉定区血站联合开展献血宣传和造干入库志愿者招募活动。每年6·14世界献血者日的集中宣传活动,每周深入街镇开展献血和造血干细胞入库志愿者招募活动;同时结合献血法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依法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新条例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激励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日常工作,嘉定区红十字会认真细致做好各类志愿者网站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各类星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先进等评选工作,把献血、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以及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等工作中的一些先进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表彰,弘扬社会正能量。
新条例中提到,“民政、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通过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等纪念场所,开展缅怀活动。”每年的3月份区红会根据市红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月宣传工作,同时根据疫情等现状细致开展线上和线下相关活动。
4、固化了改革成果从条例层面明确了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红十字会新型治理结构。
学习后的心得体会:1、要进一步深入学习条例,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按章办事。2、聚焦红十字会“公信力”这一生命线,在工作中重视规范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做好公示,确保透明。要习惯监督,重视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红会“三献和志愿服务”日常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也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思考和加强落实的。因此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做到工作细致规范、措施落实到位。比如遗体捐献登记过程中登记者材料的规范填写、特殊情况下相关证明的提供等,都需要我们耐心细致的指导和帮助;同时针对群众的需求做好解释和备案工作。3、要充分重视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舆论环境。
金婷:2022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正式实施,共六章42条。原《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颁布于1995年。修订后的新条例分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条文数量也有明显增加,从原来的26条增加到42条,明确了红十字会性质与活动准则。围绕群团组织改革要求,条例再次强调了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条例》完善了组织结构和监督机制。构建了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完善了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红十字会新型监督机制。
《条例》细化了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工作职责范围较之原先有了进一步拓展,此次修订从法规的层面,对“三救三献”、志愿服务、青少年工作、红十字宣传等方面的职责加以明确。同时,立足特大型城市的安全风险防范,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条例》立足构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梳理了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举措,以及红十字会与相关部门在协作合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逐项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对红十字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必要的保障,凝聚红十字事业发展整体合力。
《条例》还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被视为失信,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在我国现行关于红十字会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是绝无仅有。
红十字运动在上海如同一家百年老店(1911年),有着一百多年的历史积淀,其成长与发展也始终与国家命运和百姓福祉息息相关。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红十字事业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与使命。正如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浩亮说的:一系列新实践、新举措、新要求被列入了新修订的条例,彰显了市红十字会依法建会治会兴会的决心。为新时代上海红十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能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现了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王舒艺:《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已于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7月1日实施。原《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实施至今已有27年,这次全面修订是在群团组织改革背景下的法治实践,针对红十字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突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健全红十字会组织治理结构,完善监管机制。1.明确了红十字会性质。规定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完善了组织结构。构建了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完善了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红十字会新型治理结构。
3.明确了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履职的内容。强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配合和必要的保障。同时明确,执行救援、救助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对于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4.明确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规定各级红十字会除了在日常工作中需承担“三救三献”、志愿服务、青少年工作、群众性宣传活动等方面的职责之外,还应当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5.丰富了管理与监督内容。明确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明确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而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明确加强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
6.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人的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政府部门、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寿昌平:一是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简称《红十字会法》)等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立法内容体现了《红十字会法》的立法精神。
二是体现了红十字会改革的新方向。再次明确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的定位。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条例》总则部分第三章,沿用《红十字会法》阐明的“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明“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政治属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责。《条例》分别就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人道救助体系、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志愿服务体系,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活动以及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较《红十字会法》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要求发挥基层服务平台作用,参与基层治理,服务基层群众。可以说《条例》对红十字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细化扩展,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明确了努力方向。
针对为解决大病患儿医疗费用问题,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于1996年在全国首创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在运行26年后,正式被写入《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政策,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可以说为我们少儿基金办下步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效遵循。此外,在红十字会自身建设方面,为顺应网络时代要求,《条例》也提到,“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提升红十字会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这也为少儿基金办有效纳入一网通办,更好方便人民群众提供了有效依据。
四是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的内外部监督。《条例》用了19条987个字来讲红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就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信息公开制度,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自律、他律、互律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方面,依法接受审计、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法律监督方面,规定了不同情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被视为失信,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在我国现行关于红十字会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是绝无仅有;社会监督方面,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在信息公开渠道、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操作性;内部监督方面,要求“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列明“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此次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将更好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法治规范。
五是突出总结与借鉴相结合。既对原有前瞻性强、具有上海特色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又注重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集中在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占据很大的篇幅。进一步厘清了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时,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分工合作的具体任务和各自职责。率先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立、运转、功能、监管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安排,将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和特色加以固化。
欧贺然:1.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上一版《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是1995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结合本市实际,对条例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积极回应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红十字工作的法治基础,从法治层面助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人道事业,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2.学习《条例》的重要性。作为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红十字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红十字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纳入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明确卫生健康、教育、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等,可以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保障,从法治层面凝聚起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可以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建共享、协调发展,增强群众在人道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修订后的《条例》,涵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开展红十字青少年生命教育,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指定并落实“三献”工作激励政策,服务群众参与基层治理,促进长三角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积极推进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特别是新增加了“法律责任”,这是对原条例的重大补充和完善。条例明确对违法主体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进行惩戒。这些内容既规范和保障了当前工作的开展,更为今后一段时期红十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目标方向。
3.关键在于落实。《条例》对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新修订的《条例》中,首次将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确定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明确要求集中开展红十字活动和文化宣传。同时,对市、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开展红十字文化公益宣传提出了要求,如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减免费用等。同时,明确规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这些都有利于红十字精神文化的广泛传播,为红十字宣传工作提供保障;有利于提升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意义,提升为群众提供援助和人道服务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在学习理论上,干部要舍得花精力,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始终保持学习的劲头不放松。坚持向书本学、向同志学、向领导学,培养强大的学习力,夯实理论基础提升思想意识。以真学促深化、真信促消化、真用促转化,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将学习力转化为宣传等工作的执行力,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下一步,将及时传播市红会关于《条例》的权威解读,充分利用区红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反映区红会和基层学习宣传动态,推动《条例》规定和要求落到基层阵地和基层红十字工作人员、志愿者。开展好经常性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